(2013)沾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贾雪海与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海,樊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沾商初字第163号原告贾雪海,男,汉族,农民,住沾化县。被告樊玲,女,成年,汉族,职工,住沾化县。原告贾雪海与被告樊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雪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被告自原告处借款共计410?000元,该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樊玲偿还原告借款410?000元,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樊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2013年6月,被告自原告处借款共计410?000元,该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本院认为,被告樊玲向原告借款4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樊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贾雪海现金人民币410?000元。案件受理费7?450元、保全费3?000元,由被告樊玲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清新审 判 员 李忠信人民陪审员 吕金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