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336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原告汪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9月18日、10月9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3年10月30日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3年11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郑 辉人民陪审员 王敦安人民陪审员 万英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