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孟某某,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守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