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8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穆世军犯聚众斗殴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穆世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98号罪犯穆世军,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以(2012)萧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穆世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3年11月1日以罪犯穆世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3日在安徽省潜川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照元、胡晓敏,安徽省潜川监狱干警徐正春、卢雪梅;证人贾翀、刘军;罪犯穆世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潜川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穆世军予以假释的建议。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穆世军假释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穆世军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至2013年9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获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其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在其假释后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安徽省潜川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罪犯穆世军被执行机关予以奖励的事实。2、证人安徽省潜川监狱民警贾翀,同监区服刑罪犯刘军证实,罪犯穆世军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潜川监狱提供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穆世军妻子有固定的住所,家有门面房出租,有较稳定的收入,愿意承担帮扶义务。其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萧县司法局阎集司法所、萧县司法局愿意接受对其社区矫正,在假释期间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本院认为,罪犯穆世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穆世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15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