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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原告范莹、王雅阁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莹,王雅阁,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1076号原告范莹,女,1984年10月26日生,汉族。原告王雅阁,女,2010年5月27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范莹,公民身份信息同原告范莹,系原告王雅阁之母。共同委托代理人惠凯,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宏雷,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选荣,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莹、王雅阁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街道车刘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莹、王雅阁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莹、王雅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75元。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耀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