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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谷继强、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继强,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开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谷继强,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武军,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一案的(2012)张开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武军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或其他单位的工程款等收入610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雁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泽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