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刑执释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张国江假释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国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851号罪犯张国江,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威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00九一月、二0一一年四月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九年二个月。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张国江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江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二0一六年九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李维坚代理审判员  杨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可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