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曾小龙与西安信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小龙,西安信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22号原告:曾小龙,现无业。委托代理人:陈文侠,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乙存。被告:西安信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咸宁路十字翠庭大厦26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小龙诉被告西安信业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小龙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小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小龙负担。审判员 王 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