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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沁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河南中方伟业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方伟业发展有限公司,陶相军,陶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沁执字第256-1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沁北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刘红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中方伟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山王庄镇中方伟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学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陶相军,男被执行人陶学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沁民商初字第000X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4日,依法委托河南明智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北的房产24幢及29011.86平米的土地使用权。2013年11月12日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以32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位于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北的24幢房产的所有权及29011.86平米的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以上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买受人武陟宏兴怀药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杨 华审判员  李中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保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