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瑞军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瑞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张诚意,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该公司职工。委托���理人庞兆超,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瑞军,男,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瑞军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瑞军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核实被告杨瑞军的住所地,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瑞军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瑞军的起诉。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建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