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1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8)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17号原告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审 判 长 孙满宗审 判 员 马俊海人民陪审员 苗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云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