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邓骥勇与丁桂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骥勇,丁桂芳,白友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057号原告邓骥勇,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丁桂芳,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被告白友山,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骥勇诉被告丁桂芳、白友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骥勇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骥勇撤回对被告丁桂芳、白友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