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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9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邓骥勇与丁桂芳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骥勇,丁桂芳,白友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057号原告邓骥勇,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丁桂芳,女,1954年2月20日出生。被告白友山,男,1950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骥勇诉被告丁桂芳、白友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邓骥勇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骥勇撤回对被告丁桂芳、白友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