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殷夫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夫胜,魏振江,魏振迎,程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殷夫胜,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魏振江,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魏振迎,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程玉金,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殷夫胜、魏振江、魏振迎、程玉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3万元及利息,尚未执行3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樊 亭审 判 员 董广荣代理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