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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武小平与高香儿、白彩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小平,高香儿,白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0431号申请人武小平,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申请人高香儿,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白彩利,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武小平与被申请人高香儿、白彩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武小平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高香儿、白彩利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阳崖路南神东电力公司予以查封。并由担保人孟秀英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神木镇马王庙房屋一幢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申请人武小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香儿、白彩利共同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阳崖路南神东电力公司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因被申请人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焦子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