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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李世年与刘恩余、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世年,刘恩余,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758号申请人:李世年,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刘恩余,男,1959年9月出生,住莒县。被申请人:诸城市京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诸城市北外环路西首北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XX**挂号一辆(保全金额:8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鲁V3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XX**挂号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道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