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405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郭某甲,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郭某乙,男,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长 石海峰审判员 郝 鹏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