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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3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郭某甲、郭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405号原告韩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郭某甲,男,汉族,住肥城市。被告郭某乙,男,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郭某甲、郭某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长  石海峰审判员  郝 鹏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