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孙某甲、苑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苑某甲,孙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06号原告:孙某甲,学生。法定代理人苑某乙,职工。原告苑某甲,学生。被告:孙某乙,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苑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苑某甲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苑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苑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苑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