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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永亮与剡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doc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亮,剡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78号申请人张永亮,男。委托代理人张仁利,男。被执行人剡朋涛,男。申请人张永亮与被执行人剡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长民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永亮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剡朋涛赔偿医疗等费用172211.40元。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剡朋涛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剡朋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救助,经本院依法调查,申请人属特困群体,符合救助条件,经合议庭评议给予申请人3000元救助。同时告知申请人剩余169211.4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随时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88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崔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