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民初字第5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2013)惠民初字第5705号傅建忠诉何小虎、何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忠,何小虎,何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民初字第5705号原告傅建忠,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住□□□□□□□□□□□□。被告何小虎,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住□□□□□□□□□□□□。被告何东伟,男,1988年2月8日出生,□□,住□□□□□□□□□□□□。原告傅建忠与被告何小虎、何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桂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小虎、何东伟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建忠诉称,被告何小虎因需要周转资金,于2012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何东伟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何小虎未能偿还借款本金,被告何东伟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请求判决:一、被告何小虎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何东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小虎、何东伟均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1即居民身份证3份,以此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即被告何小虎以借款人名义,被告何东伟以担保人名义共同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1份,以此证明2012年11月24日被告何小虎经被告何东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月利率3%。本院经审查认为,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原告举证所主张的事实。经庭审认证,结合原告陈述,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何小虎因需要周转资金,于2012年11月24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何东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两被告共同出具借款借据1份交原告收执。此后,被告何小虎未能偿还借款本息,被告何东伟亦未能履行保证责任。综上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何小虎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何小虎立下的借款借据加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借款时,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借款期限,该借贷关系属不定期有息借贷。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何小虎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被告何小虎经原告起诉催告仍未能还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何小虎偿还借款50000元,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限度,应依法予以下调。现原告请求被告何小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2年11月24日借款之日起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应予支持。被告何东伟为被告何小虎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于法有据,应予采纳。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小虎追偿。被告何小虎、何东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小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傅建忠借款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2年11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何东伟对被告何小虎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何小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3元,由被告何小虎、何东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泽鹏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