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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庆伟与被告李凤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伟,李凤梅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928号原告孙庆伟,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日,住鹿邑县贾滩镇,村民。被告李凤梅,女,汉族,生于1981年2月21日,住鹿邑县贾滩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伟与被告李凤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庆伟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俊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汲留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