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执行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与厦门坤懋服饰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坤懋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行字第3129号申请执行人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苏闽、卢翼,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坤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镇蔡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舒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4360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坤懋服饰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与申请执行人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9日签订的《服装产品订购合同》(编号为SLYSPP12ZGQ4002)。二、返还申请执行人三六一度(中国)有限公司主标及号码标26844个、“尚品牌”服装纸箱2715个、隔板5430个。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坤懋服饰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2140003.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宇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