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891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被告庄某,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娴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