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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与菏泽市公路局工程一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菏泽市公路局工程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被执行人菏泽市公路局工程一处。本院作出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菏泽市公路局工程一处指定期限内未给付欠款84200元及滞纳金的义务,河南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已将该款领走,现有收条为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