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与菏泽市公路局工程一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菏泽市公路局工程一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88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被执行人菏泽市公路局工程一处。本院作出的(2011)长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菏泽市公路局工程一处指定期限内未给付欠款84200元及滞纳金的义务,河南中原起重机械总厂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决定立案受理,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交清。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起重机械总厂已将该款领走,现有收条为证,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长民二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