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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宋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宋红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铁知民初字第9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锐,男,汉族,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赵芳,女,汉族,该公司法务。被告宋红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红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海波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钱建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梁万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