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6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043号原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远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田元强,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负责人:陈才良,该分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平,职务不详。本院受理原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150元。审 判 长 石丽屏人民陪审员 郑世骅人民陪审员 白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靳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