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夏尚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夏尚德;王白柒;宁根生;杨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秀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大观区皖清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56754461-5。法定代表人:汪小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铁汉,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南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15133246-7。法定代表人:夏承宏。委托代理人:姚安快,该公司员工。被告:夏尚德,男,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王白柒,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宁根生,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东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夏尚德、王白柒、宁根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47元,减半收取4673.50元,由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吴青花人民陪审员 杨武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