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郑某忠、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郑某忠。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忠、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0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某忠、黄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