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宗凤与被告万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凤,万北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张宗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北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凤与被告万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