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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宗凤与被告万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凤,万北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442号原告张宗凤,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张学文,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北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凤与被告万北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宗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爱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