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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潘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周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陆芙蓉,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徐坚锋审 判 员  朱 玲代理审判员  鲁文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 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