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敦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魏顺新与张凤利、高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顺新,张凤利,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敦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魏顺新,男。被执行人张凤利,男。被执行人高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顺新与被执行人张凤利、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凤利、高峰拖欠申请执行人魏顺新案款11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等费用1390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凤利存款6200元,被执行人高峰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魏顺新938**元,剩余逾期利息及诉讼费用申请执行人魏顺新自愿放弃,执行费1570元由被执行人高峰承担1000元,申请执行人魏顺新承担57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