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建民初字第15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叶权与被告罗民淇、腾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权,罗民淇,滕亚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叶权,男,1984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翁小平、解加宝,江苏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民淇,男,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被告滕亚君,女,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原告叶权诉被告罗民淇、滕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权的委托代理人解加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民淇、滕亚君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权诉称,被告罗民淇向我借款60万元逾期未还,我现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罗民淇、滕亚君未到庭,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5日,被告罗民淇向原告借款60万元并立有借条,言明于2013年1月15日前归还。因罗民淇逾期未能还款,原告于2013年5月提起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审理中,原告表示对自己所作陈述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负责。另查明,两被告于2006年登记结婚,2013年2月登记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罗民淇借款60万元发生在其与被告滕亚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60万元借款应按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向两被告提出诉讼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民淇、滕亚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叶权借款6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20元,保全费37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490元,由被告罗民淇、滕亚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克强审 判 员  周 翔人民陪审员  尹玉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文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