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灶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顾和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和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灶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顾和荣,村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新东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和荣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和荣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从程序上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和荣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和荣负担。审判员 臧田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