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98号原告李某,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川河村高村组。被告景某,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林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