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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98号原告李某,女,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刘集镇川河村高村组。被告景某,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林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亮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