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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许高林与靳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高林,靳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法确字第3号申请人许高林,男,汉族,43岁,住高台县。申请人靳宝,男,汉族,31岁,住高台县。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许高林和申请人靳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文静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许高林与申请人靳宝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确认2013年11月29日经高台县巷道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该协议内容为:一、靳宝给付许高林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3000元整,靳宝已于2013年9月11日给付殷永国2000元,殷永国将该款已给付许高林,现靳宝再支付许高林1000元整;二、此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该纠纷一次性调处,靳宝再不承担任何责任。2013年11月29日,申请人许高林、靳宝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许高林、靳宝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