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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平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周建文、卢明珍、蔡新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平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周建文,卢明珍,蔡新艺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1670号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詹智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庆焰,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平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法定代表人周建文,董事长。被告周建文,男,195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和县。被告卢明珍,女,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蔡新艺,男,194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平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周建文、卢明珍、蔡新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原告莆田市融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赐才审 判 员  林荣杰人民陪审员  叶水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俊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