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符宜英、汪符鑫、杨礼芳与何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宜英,汪符鑫,杨礼芳,何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法民初字第06085号原告符宜英。原告汪符鑫。法定代理人符宜英。原告杨礼芳。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生辉,重庆市长寿区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被告何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负责人曾明国,该支公司总经理。原告符宜英、汪符鑫、杨礼芳与被告何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符宜英、汪符鑫、杨礼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宜英、汪符鑫、杨礼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宜英、汪符鑫、杨礼芳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保香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