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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都江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任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XX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都江刑初字第54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XX,又名雪雪,萧雪雪。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3)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XX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月6日晚,被告人任XX与张XX(已判刑)以被害人��XX打假牌为由,由被告人任XX电话邀约赵XX(已判刑),赵XX邀约“赵龙娃”(另案处理)持砍刀、匕首赶至都江堰市翔凤社区一旅馆。经被告人任XX、张XX指认后,赵XX、赵龙娃对被害人蔡XX殴打、威胁“砍手”,要被害人蔡XX拿钱解决打假牌一事,并胁迫被害人蔡XX向被告人任XX出具了12000元的借条,要求以蔡XX北京现代悦动汽车作抵押。随后,任XX与张XX、贺XX(已判刑)、赵龙娃四人将被害人蔡XX押至都江堰市‘金河源“宾馆,将被害人蔡XX的北京现代悦动汽车抵押给韩XX,获赃款一万元,被告人任XX分得2500元,赵XX分得5000元,张XX分得2200元,贺某某分得300元。经都江堰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北京现代悦动汽车价值人民币七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车辆退还给了被害人蔡XX。2011年1月16日被告人任XX到公安机关投案,并提供同案犯赵XX、贺XX、张XX的��索,公安民警根据提供的线索挡获了同案犯。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于2013年8月29日被江苏省太仓市公安局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任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价格鉴定结论书,同案犯赵国伟、张桂海、贺名勇的供述,受害人蔡XX的陈述,证人韩XX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任XX身份情况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打假牌为借口,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为被害人设定债务,抢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任XX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后,被告人任XX主动投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被告人任XX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潜逃,后被抓获归案,不应认定为自首。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作用、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等,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任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任XX犯罪所得的赃款25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兴波审 判 员  聂建明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