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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恢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黄学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强,陈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恢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黄学强。被执行人陈西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河民初字第873号、(2003)临民再字终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陈西平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执行员  刘西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广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