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勋键与侯远志、刘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勋键,侯远志,刘作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410号原告王勋键,公务员。被告侯远志,农民。被告刘作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勋键与被告侯远志、刘作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勋键不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韦兆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黎永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