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耀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高乐兵诉李文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乐兵,李文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高乐兵,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文迎,男,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受理原告高乐兵诉被告李文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明确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住所等项。本案中,原告高乐兵在起诉状中仅提供了李文迎的户籍住址,未能提供李文迎经常住所详址,李文迎的年龄等均不明。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现在居住地的送达地址,且原告高乐兵经本院释明后,拒绝缴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高乐兵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高乐兵。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人民陪审员 袁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水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