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一终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朱为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朱为亚
案由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民一终字第15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玉梅,北京市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为亚。委托代理人:郑万青,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桥,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朱为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朱为亚1135万元(包括安全抵押金60万元、爆炸物品安全使用抵押金20万元、弹药库补贴25万元);二、甘肃天府雨子沟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后于2013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将款项打入以下账户:开户人:朱为亚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杭三路支行账号:6228480320388015218收到款项后给对方出具收据。如不能按约定期限付款,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三、双方在本案中不存别的纠纷。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丽代理审判员 李琪代理审判员 于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