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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金联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分公司镇平县富豪项目部、张秀祥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金联物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分公司镇平县富豪项目部,张秀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南阳市金联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敏,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中,男,任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分公司镇平县富豪项目部。负责人:张秀祥,任项目部经理。被告:张秀祥,男。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京辽,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南阳市金联物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州分公司镇平县富豪项目部、张秀祥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金联物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为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靳云文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