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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陈小娣与刘卫方、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娣,刘卫方,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坛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陈小娣,女,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文平,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卫方,男,1982年11月26日生,汉族。被告徐刚,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原告陈小娣诉被告刘卫方、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并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夏文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卫方、徐刚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娣诉称,2012年7月2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期一个月。借款到期后仅归还6万元,尚欠2万元至今未还。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及自借款之日至还清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2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借期一个月,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仅归还6万元,尚欠2万元至今未还。此款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当庭举证两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可以证明两被告欠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因借贷合同所生的债务应当清偿并逾期还款应该承担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中逾期利息应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23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截止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卫方、徐刚应共同返还原告陈小娣借款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并承担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8月23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两被告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金坛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金坛市支行,账号:8330018800002081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上诉费用300元(上诉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80402016138963;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审 判 长  姚建新代理审判员  郭 影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