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鲁刑三复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万泽虎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万泽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鲁刑三复字第57号被告人万泽虎,农民。1992年11月20日因犯放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6月17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2年4月23日因破坏电力设备被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青岛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齐永久,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泽虎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兆喜、金兆财、金兆平、金青珍、金素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青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泽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万泽虎限制减刑;被告人万泽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兆喜、金兆财、金兆平、金青珍、金素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413.03元;随案移送的罪证物品铁钩子一把、帽子一顶依法没收。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因被告人万泽虎未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确认:2012年1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万泽虎酒后在山东省即墨市金口镇南阡二里村青春时装店西侧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口角,万泽虎即用随身携带的铁钩子多次击打金某某头、面部,致金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当日16时许,万泽虎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符合被他人用条状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证言(1)万某甲证实,2012年11月24日12时许,其在即墨市金口镇南阡一里村小市场摆摊卖海货,看到万泽虎和金某某由南往北互相撕扯着到了其摊位北边,万泽虎用铁钩子朝金某某戳了三四下,金某某低头挡,万泽虎接着用铁钩子朝金某某头部、背部打了二三下,金某某就倒在地上,万泽虎又用铁钩子朝金某某头部打了二三下,金某某头部出血,躺在地上不动了,万泽虎朝南走了,随后其报警了。万泽虎平日在大街上捡垃圾,打人用的铁钩子是万泽虎平日捡垃圾用的。金某某精神不正常,也常在大街上捡垃圾。(2)万某乙证实,2012年11月24日12时许,其在即墨市金口镇南阡一里村小市场水果摊旁边的车上看报纸时,听见车下有吆喝声,下车看见金某某头朝南、仰面躺在金明晓家西门口,万泽虎站在金某某的南边,右手拿着个铁抓钩朝金某某的头部打了几下。打完后万泽虎朝南走了,金某某躺在地上不动了,接着民警就到现场了。万泽虎平日在金口镇政府驻地附近捡垃圾,打人用的铁抓钩是万泽虎捡垃圾用的。(3)房某某证实,2012年11月24日12时许,其在即墨市金口镇南阡一里村小市场处摆摊卖水果时,看到万泽虎和金某某在其摊位对面争执起来,互相撕扯着到了万某甲的海货摊位北侧。这时,万泽虎用他捡垃圾的铁钩子抡打在金某某的后脑部几下,金某某被打得倒在地上。接着,万泽虎又抡铁钩子打在金某某头部三四下。金某某被打得头部流血,头朝南、仰面躺在地上不动了,万泽虎带着铁钩子向南走了。万泽虎和金某某平日经常在街上捡垃圾,金某某精神不正常。(4)金某证实,2012年11月24日12时许,其得知三叔金某某在金口镇小市场路口被万泽虎打了。其来到金口镇小市场路口,看到金某某躺在那里,头上、脸上很多出血,已经不能说话了。送到医院后,医生说金某某头部多处粉碎性骨折。当天下午5点半左右,金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2、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1)即墨市公安局即公(刑)勘(2012)0745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即墨市金口镇南阡二里村青春时装店西侧路上,青春时装店西侧2.7米,距离十字路口5米处的路面上有一处0.9米×0.6米范围的血迹(棉棒蘸取),血迹东北侧1.2米处路面上有一顶蓝黄相间的线帽(原物提取),线帽内沾有少量血迹。(2)万泽虎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万泽虎对其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确认即墨市金口镇南阡一里村小市场中心街路口南七八米的路东面(即墨市金口镇南阡二里村青春时装店西侧路上)为其故意杀人现场。3、鉴定意见(1)即墨市公安局(即)公(物)鉴(尸)字(2012)4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头面部外伤致颅骨骨折、颅底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颅内血肿等损伤,死者系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死者头枕部有11厘米×10厘米头皮血肿,其间左枕部有长3厘米的头皮裂创,该创两侧创缘各有0.5厘米的挫伤带,创壁不光滑,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创深达颅骨,解剖见相应部位颅骨粉碎性骨折,故死者头部损伤符合条状钝器多次击打所致;死者面部有两处直径1.5厘米的类圆形裂创,创缘不整齐,创壁不光滑,创深达骨质,符合较钝尖状物体击打所致。鉴定意见,金某某符合被他人用条状钝器多次击打头面部导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青岛市公安局(青)公(刑)鉴(物)字(2012)313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经DNA检验,案发现场提取的帽子上的可疑斑痕和现场血迹检为人血,为被害人金某某所留似然比率为7.949×1016;螺纹钢爪钩上可疑斑迹未检出人血。4、物证公安机关从万泽虎住处查获的铁钩子一根、现场提取的帽子一顶,原审庭审当庭出示并经万泽虎辨认,确认该铁钩子系其杀害金某某所用的作案工具,帽子系被害人生前所戴。5、书证(1)即墨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4日12时10分,万某甲电话报警称,当日12时许,金某某在山东省即墨市金口镇南阡一里村中心路口南,被南阡二里村村民万泽虎用铁钩子打伤。被害人金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侦查人员经调查,确定万泽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当日16时许,在即墨市金口镇南阡二里村万泽虎的住处将其抓获。(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证及即墨市金口镇古阡一村村委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害人金某某为精神残疾人员,残疾等级为一级,其监护人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即墨市公安局金口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常住人口身份信息查询单证实,万泽虎及被害人金某某的身份情况。(4)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92)即法刑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书,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1999)青劳教字第325号、(2002)青劳教字第27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万泽虎因犯放火罪、盗窃罪,于1992年11月20日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盗窃于1999年6月17日,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破坏电力设备于2002年4月23日被青岛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5)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即墨市金口镇古阡一村村委和金口派出所联合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医疗费单据证实,五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情况、与被害人金某某的身份关系,以及被害人金某某的抢救费用情况。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万泽虎供述,2012年11月24日中午,其在家吃午饭时喝了一斤白酒,后打算出去捡点垃圾。当走到南阡一里村集市十字路口南边十多米时,看见以前认识的一个捡垃圾的男子正蹲在路东二层楼门口。那人见其过来,抬头朝他嘟囔:“你干什么?”其说:“干什么关你什么事。”这个男的继续嘟囔。其有些不耐烦,就朝那男子走过去。这人一下子站起来,嘴里还在不停地说什么,感觉好像对其有意见的样子。其走到那人跟前,说:“你管我干什么!”这个男子就用左手朝其右肩膀推了一下,其本来就很火,被推了一下更加上火了。其正好右手拿着捡垃圾的铁钩子,就用铁钩子朝那个男子头上打了四五下,那人就一下子倒在地上,头南脚北,脸朝上。其还不解恨,又用铁钩子朝那人头部打了一下。这时旁边卖东西的人喊:“别打了,快打死人了。”其这才看见这个人头上、鼻子里都往外出血。其就朝南走了。转了一圈回家,在家里被公安人员抓住,打人用的铁钩子被公安人员扣押了。被打的这个人也在街上捡过垃圾,案发当天头戴一顶灰色毛线帽子。打人用的铁钩子是其平日捡垃圾用的,前头向下弯曲,螺纹钢做的。上述证据经原审法院在庭审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被害人有过错;本案属激情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万泽虎的供述,被害人当时蹲在路东二层楼门口朝其嘟囔,被告人亦不能确定被害人嘟囔的具体内容,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有辱骂被告人的语言。即便如被告人所述,当被告人走近被害人时,被害人突然站立起来推了一下被告人的肩膀,亦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本案系因琐事引发的激情犯罪,原审已予确认,且原审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已对其从宽处罚,原审判决的刑罚与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量刑并无不当。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泽虎因琐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原判鉴于被告人万泽虎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已对其从宽处罚,本院不再重复评价,辩护人据此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核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刑一初字第76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万泽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万泽虎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殿韬审 判 员 何传斌代理审判员 辛丽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