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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行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池必成与被执行人李爱才、龚雪云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必成,李爱才,张昌川,龚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224号申请执行人池必成,男,汉族,1956年7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爱才,男,汉族,1969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昌川,男,汉族,1965年5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龚雪云,女,汉族,1970年8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池必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原永安市小陶宏昌竹木制品厂(已注销)、被执行人李爱才支付赔偿款本息9889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当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张昌川、龚雪云为本案的共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爱才、张昌川、龚雪云所有的价值10027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1383元为本案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李成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清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