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陈万红与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红,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550号原告陈万红,男,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宽城区万红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东长新街****号。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由龙运,吉林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磐呼路517号。法定代表人张洲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宇,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万红诉被告磐石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万红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955元,由原告陈万红承担。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先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