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程土生与葛月亮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土生,葛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程土生,男,1950年8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葛月亮,男,1966年4月生,汉族,住安阳县。关于申请人程土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葛月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葛月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葛月亮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葛月亮名下所有的豫EUR6**开瑞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车辆过户、转移、年审、年检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