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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郭永伍与李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伍,李树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37号原告郭永伍,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被告李树义,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永伍诉被告李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永伍撤回对被告李树义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