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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向军与郑金彪民、郑福民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向军,郑金彪,郑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张向军。委托代理人周军峰。被申请人郑金彪。被申请人郑福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4)永民保字第1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郑金彪、郑福民停放在永济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建德牌50型铲车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现因被申请人郑福民提供其本人所有的晋MYH2**号吉利牌小轿车及6000元现金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郑金彪、郑福民停放在永济市交警大队停车场的建德牌50型铲车的查封;二、将所有人为郑福民的晋MYH2**号吉利牌小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让、藏匿担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杜继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贾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