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正炎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叶正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民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雪凤委托代理人邓清泉被执行人叶正炎申请执行人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正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瀚龙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与被执行人叶正炎取得联系,其称该案已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临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上述民事判决书,在上诉期间,被执行人叶正炎不服该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已立案受理,并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发出调卷函。本院认为,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至今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行依据予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建洲审判员 虞典耀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晏 飞 来源:百度搜索“”